[無錫市]會計從業資格辦理事項公示內容
一、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
3、《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江蘇省財政廳蘇財會(2005)13號〕
二、辦事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到各區財政局、市會計管理辦公室(永定橋堍會計函校內一樓)領取或登陸無錫市財政局網站下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用于新辦證書)或《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用于辦理注冊、變更或調轉),按要求填寫、蓋章后,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請材料依照屬地原則到無錫市財政局或區、市(縣)財政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
2、受理
⑴、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并出具書面證明。
⑵、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制作《補正財政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
4、作出許可決定。
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⑵、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申請條件及提交的材料
1、新辦
具備以下兩條之一者,可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⑴、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
⑵、符合免試條件(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畢業2年內)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
應提交的材料見表1:
表1
序號 | 材料名稱 | 要求 (原件/復印件) |
數量 | 備注 |
1 |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 原件 | 1 | 留 檔 |
2 |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有效證明 | 原件 | 1 | 留 檔 |
3 |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 原件 | 2 | 粘貼在申請表相應位置及從業資格證書上 |
4 | 符合免試條件的學歷(位)證書 | 原件、復印件 | 1 |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學歷(位)認可證明 | 原件、復印件 | 1 | 適用于港、澳、臺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 |
6 |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
7 | 申請表中所填項目相關證書 | 原件、復印件 | 各1 | |
8 | 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 原件 | 1 | 適用于委托申請 |
9 | 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 | 復印件 | 1 | |
注:相關資料復印件應統一使用A4紙張,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
2、注冊
⑴、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持表2所列有關材料,到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注冊登記。
表2
序號 | 材料名稱 | 注冊 | 變更 | 調轉 | 遺失 補證 |
要求 (原件/復印件) |
數量 | 備注 |
1 | 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 | √ | √ | √ | 原件 | 1 | 填寫相關欄目,供留檔用。 | |
2 |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 | √ | √ | 原件 | 1 | ||
3 | 變更事項有效證明 | √ | 原件、復印件 | 各1 | 復印件供留檔用 | |||
4 |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登記表 | √ | 原件 | 1 | 留檔 | |||
5 | 登載遺失聲明的《無錫日報》 | √ | 原件 | 1 | 留檔 | |||
6 |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 √ | 原件 | 1 | 證件用 | |||
7 | 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 | √ | 復印件 | 1 | 留檔 | |||
8 | 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 | √ | √ | 原件 | 1 | 應載明本人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從事會計工作崗位和時間等,并加蓋單位公章,供留檔用。 | ||
9 | 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 √ | √ | √ | √ | 原件 | 1 | 適用于委托辦理 |
10 | 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 | √ | √ | √ | √ | 復印件 | 1 | |
注:相關資料復印件應統一使用A4紙張,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
注:表2中打“√”者為辦理某項事宜時必須提供該項資料。
⑵、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相關欄目,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備案登記。
3、變更信息
持證人員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接受繼續教育、獎懲情況等需要變更的,持表2所列有關材料,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變更登記。
4、調轉
⑴、持證人員在本市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持表2所列有關材料,到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調轉登記。
在市區、江陰市、宜興市、錫山區、惠山區之間調轉工作單位的人員,還需自備3.5英寸軟盤或優盤到上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拷貝個人電子檔案信息(從調出方拷貝,供調入方讀入)。在完成上述五點聯網后,免除該要求。
⑵、持有非本市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本市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自辦理完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表2所列有關材料,以及由調出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打印并蓋章的個人會計從業資格基礎信息表(或提供由調出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拷貝的載有本人會計從業資格電子檔案的自備3.5英寸軟盤或優盤)到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調轉登記。
調出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既未提供個人會計從業資格基礎信息表又未提供本人會計從業資格電子檔案的,由本人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一份,并提供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電算化證、珠算證等相關證件原件供審核。
⑶、持證人員調往本市以外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持表2所列有關材料和自備3.5英寸軟盤(或優盤),及時到“財政窗口”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調入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等,向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5、遺失補證
⑴、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及時到《無錫日報》登載遺失聲明。
⑵、在市、縣(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財政窗口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登記表》,認真填寫并由單位蓋章(無單位的人員“單位蓋章”處由派出所蓋章。)
3、持表2所列有關材料向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提出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
4、經查實未發現違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法規的行為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方可予以補發。
四、許可申請受理場所
無錫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受理場所為:
無錫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財政窗口(地址:長江北路1號,電話:5221023);本窗口受理:在錫的部省屬單位,市屬各委辦局、資產經營公司、集團公司,市區范圍(含崇安、南長、北塘、濱湖和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
江陰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財政窗口(江陰市長江路201號,電話: 6415028、6415029);
宜興市財政局會計科(宜興市荊溪中橋南堍五局大院內,電話:7994941);
錫山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財政窗口(錫山區東亭中路8號,電話:8203851);
惠山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財政窗口(惠山區堰橋鎮文惠路12號,電話:3592860)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無錫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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